网上有关“起诉个体工商户怎么办”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起诉个体工商户怎么办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起诉个体工商户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去法院起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即可。
法律分析
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定,你在起诉时必须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可以是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也可以是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如果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登记信息,法院是不会受理你的起诉的。如果你个人无法取得对方的身份信息,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查就可以取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以字号为被告,列明经营者基本信息,没有字号的以经营者为被告。如果是变更经营者的话,就是直接办理新的执照。如果原执照是在有效期内话,变更其他项目,有前置审批的要带上前置审批手续,如餐饮服务证、食品流通证、木材加工许可证、烟草证等等等等看你要经营什么项目了,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基本就可以了。不过也许各地会有一点小差异,你可以先带上场地证明以备需要。 还有原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致人损害如何处理
用工主体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工伤保险和劳务报酬支付责任
1、既然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该责任范围应比一般劳动关系的责任范围窄。
2、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3、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范围应仅限于劳务报酬支付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两个方面,而不应包括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本文将与用工主体责任有关的各类规定,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出用工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与用工主体责任有关的规定
(一)司法解释及文件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因而,在民事案件中适用该法条是没有依据的)
三、对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解适用
(一)用工主体责任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企业与实际用工方雇佣的劳务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范围
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劳动报酬支付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两个方面。
1、工资或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2、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
3、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范围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责任。
(三)用工主体责任不排斥实际用工者的直接责任
1、用工主体责作,是对劳动者(包括劳务提供者、被雇佣者)权益提供保护的兜底性责任,其不应排斥实际用工者的直接责任。
2、因而,用工主体责任,应当体现为在实际用工者承担直接责任基础上的连带责任。可见,在司法实务中,不判决实际用工者承担责任、直接判决用工主体责任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并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分析
用工主体责任和“用人单位”责任不同。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为其工作人员致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义务,包括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
用人单位用工责任,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有其特殊之处。多以农民工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等用工形式出现,具有短期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自有工头间接性提供用人信息,类似于个人、分阶段承包。劳动者一般由包工头招用,由包工头发放工资、并受其管理。劳动者与工程及发包人关联性较低。本身不直接受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也不受其的规章制度约束。因此,劳动者与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起诉个体工商户怎么办”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评论列表(3条)
我是周丽号的签约作者“雨亦”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起诉个体工商户怎么办”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起诉个体工商户怎么办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起诉个体工...
文章不错《起诉个体工商户怎么办》内容很有帮助